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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不完善的表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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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具体表现为:①市场法制建设工作滞后一是法律法规总量偏少,不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需要。1995年《保险法》出台时,预计配套实施的细则和条例

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具体表现为:
  ①市场法制建设工作滞后
一是法律法规总量偏少,不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需要。1995年《保险法》出台时,预计配套实施的细则和条例有20余个,涉及中介管理、费率、投资、再保险等多个方面。由于监管组织体系变化等因素,现在只有很少几个法规出台,对市场法制化非常不利。
二是各种法规、制度和政策之间的关系不顺,影响了商业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突出的表现是: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的一些政策法规严重冲突,各部门在理解上彼此不同,实施时政出多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
三是就商业保险法来讲,实施至今尚未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理论体系。
②市场监管的组织体系尚不完善,影响了市场管理的效果首先,从国家监管机构看,目前保监会派出机构尚未健全,对各地的监管委托当地人民银行进行。但由于人行于1998年就已完成体制改革,省以下基层人行的人员已基本到位,这样一来,所谓的代管实际上已成为“代而不管”,造成监管真空。
其次,从行业自律组织来看,目前真正能够积极发挥自律协调作用、在同业间有权威地位的较少,不能适应有效履行职能的需要。由于绝大多数组织的理事会均由公司负责人组成,理事长由各家公司轮流担任,职员由各公司选派人员作为内部职员,使得具体工作时既容易推委扯皮,又容易出现本位主义倾向,进而影响其职能的发挥。
第三,社会监督部门职能的不明确,给市场管理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有的工商管理部门具体管理保险公司的实务操作;有的物价部门检查保险费率;有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越权管理商业保险;诸如此类,对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都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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