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保险合同涉及到的与精神疾病有关的内容主要有:
(一)主体不合格。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投保人患有各种精神疾病,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凡是这些主体所签订的保险合同都因为其主体资格不符合保险法、民法通则和经济法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客体不合法。客体指保险标的。在客体不合法中,涉及到的与精神医学有关的内容主要是:在死亡保险合同中,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这将被视为含有道德风险而被宣布无效。
《保险法》第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的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例如,公民通过购买房屋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某间房屋的所有权和为自己设定了交付房价的义务,或者公民由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义务等。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只有在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内的民事行为,才能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另方面,权利能力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行为能力,只有具备行为能力的人,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具体的民事权利或履行具体的民事义务。由此可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有密切的联系。
民事行为能力需要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区别,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指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条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律平等。”国家承认所有公民都具有作为公民的权利、义务,而且随着诞生而产生,随着死亡而终止。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切人都有的,也不是从人出生就有的,只有当公民智力发育成熟,能够理智地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审慎地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自己产生有利或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时候,才算具备了行为能力,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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