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国家于1950年1月4日正式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条例》(草案),第五条关于税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迅速积累资金,加强保障力量,得免缴中央及地方一切捐税,其所给付被保险人只赔款或保险金免缴所得税或遗产税。”国家恢复保险事业以来,对金融保险业的税收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 1.“九五”前两年,即1996、1997两年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5%;其他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财税字(1994)027号文件); 2.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全资附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和单位,凡与银行、保险公司完全脱钩的,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未脱钩的将按55%缴纳所得税。3.金融保险企业1997年1月1日以后适用税率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5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企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33%所得税税率。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