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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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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管理体制。自1942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保险是一种州际商业,应受联邦政府管辖后,联邦政府开始行使对保险业的管辖权并与各州政府一起履行对保国际保险的监督管理之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管理体制。自1942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保险是一种州际商业,应受联邦政府管辖后,联邦政府开始行使对保险业的管辖权并与各州政府一起履行对保国际保险的监督管理之责。目前,联邦政府的管制有越来越强的倾向。由于各州的管理条例依附于国会法案,因此各州对联邦政府的行动十分敏感。 早在1975年,福特总统设立了一个“白宫反托拉斯豁免目标组织” (White House Antitrust lmmunity Taskforce)调查各种可免除联邦反托拉斯法约束的情况。最后,该组织在1977年提出了题为《保险业的价格和推销》的报告。报告认为保险业可不受免除反托拉斯法的约束,完全可在一个充分竞争的体制下经营,强调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管理的必要性。 至今,对于应实行双轨管理体制还是应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单独管理还存在争议。美国司法部及一些国会议员主张联邦管辖。他们认为各州对保险业管制分工上的做法差别很大,由于在管制上缺乏一致性已经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和精力的浪费,如今统一的联邦管理体制有助于进行统一的高质量管理。但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及各州保险公司却主张由州政府进行管理。他们认为各州政府对当地情况最了解,对处理保险问题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门的知识,管理体制的划一性不利于市场上的创新。试验乃至模仿;如果只实行州政府管辖,即便创新失败影响也只在州内,范围有限,而实施了统一的联邦管理体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这场争论的最终结果还是要取决于这两种管理体制的成本收益分析,争论最后只能导致双轨制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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