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所得的利息分配问题 根据现行协会船舶险条款的规定,对于从第三方得到的赔偿所产生的利息,应考虑保险人已付保险赔偿金额和赔偿日期,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分享。加上利息后,保险人的追偿所得就可能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也就是说,保险人就承保保险标的损坏赔偿了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就成为共同保险人,也就可以取得保险人追偿所得的一部分利息。例如,某船按照1995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投保500 000英镑保险价值的船舶定期险,免赔额为50000英镑。1996年12月1日,被保险船舶发生了承保范围的单独海损60 000英镑,扣除免赔额后,保险人于1997年12月1日赔给保险人10 000英镑。1998年12月1日,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回66000英镑,其中6000英镑为利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息分配如下:
追回款项60 000英镑中的10 000英镑归保险人,而剩下的50 000英镑归船东。这10 000英镑在两年中所产生的利息是1 000英镑,因为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一年才支付赔款,所以只能得到1 000英镑利息的一半,即500英镑,而剩下的一半应该归船东。再加上追偿款中50 000英镑在两年中所产生的利息5000英镑,船东共获利息5 500英镑,而保险人获利息500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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