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船舶部分损失免赔额的扣除 免赔额,又称绝对免赔额,是1969年被正式引入协会船舶保险条款的。在此之前,实务中普遍使用的是相对免赔额。
保险条款中使用免赔额有三个作用。第一,可以排除小额的索赔,节约保险双方的理赔费用;第二,调节保险费率,因为免赔额与保险费率成反比例关系;第三,使得船东对船舶运营和维护更加小心,以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
中、英两国船舶保险条款都对保险赔偿要扣除免赔额作了规定,但两国条款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区别。协会船舶保险条款对免赔额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单独海损,还适用于3/4船舶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中国船舶保险条款规定对因承保风险所致的船舶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但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同海损和施救费用的索赔。这一点上协会条款的规定有利于保险人,而中国条款的规定有利于被保险人。但两国的规定都指出免赔额不适用于船舶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施救费用的赔偿,并且也不适用于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的赔偿。
中、英两国船舶保险条款均规定,由于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事故,只扣一个免赔额。船舶遇难进入避难港,避难港也可以被认为是“连续港口,”。倘若在两个连续港口间发生由一次或多次因恶劣气候造成的船舶部分损失,而正巧两张保险单承保以上风险,那么两个保险人应根据船舶的航海日志、检验报告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来确定按比例各自应承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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