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上保险船舶修理的合理的修理费用1.移船费用 船舶受损时所在的港口无法给予修理,需要移往可以进行修理的港口,由此而发生的合理和适当的费用可作为船舶的修理费。倘若船舶移往该港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修复保险人承保的船损,而且也为了船东自己需要,对船进行其他损坏的修理,那么上述费用应在船东和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分摊。
2.工资和给养 船舶遭受单独海损进行修理期间,船员的工资和给养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保险人可依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这种费用属迟延所致,不予赔偿。但是,在船舶修理中,船员如作为普通修理工人被雇来修船,这种船员工资常被认为是合理的,可由保险人支付。受损船舶从一个港口或地方移往另一个港口或地方进行修理,移船期间发生的船员工资和给养可作为合理的修理费用。但这种船舶的移动决不能为了船东自己的利益,否则在此期间所发生的船员工资和给养就成为不合理的了。在发生共同海损的情况下,船员的工资和给养往往被列为共同海损费用,可由保险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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