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上保险船舶修理的合理的修理费用 所谓合理的修理费用在解释上是会有争议的,但法庭往往将“一个谨慎而未投保的船东”的行为作为标准来衡量所支付的修理费用是否合理。在船舶部分损失索赔的实践中,保险双方对以下费用的计算往往会产生争议:
1.临时修理费用 若船舶在停靠港无法进行永久性的修理,只能作临时修理,使其适航以便开往修理港,临时修理费可以作为合理的修理费用。但是,倘若船东仅仅是为了自己的方便而作临时修理,那么就会产生不合理的修理费用。有一种情况例外,该保险船舶若是一艘班轮,为了不使船期拖延,只作了临时的修理,等到方便的时候再作永久性的修理,正巧在这方便的时候和地方作永久性修理时的价格要比临时修理地的价格便宜,那么临时修理费用并不被认为是为了船东自己的方便,属合理的临时修理费。
2.加班费 加班费是为了加快修船速度,减少船舶在厂时间而支出的。其是否合理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为了减少船舶在坞时间而加班可认为是合理的,而仅仅为了船东的方便而支付的加班费是不合理的。一般来说,对加班费的许可是十分严格的,但是为了赶客货班轮的船期而加班,历来被认为是合理的。有些国家的船厂在其雇用合同中规定了最低的加班时间和费用,这种加班费也被认为是合理的。
当然,因共同海损行为而产生的船舶在避难港修理,为完成这种修理而加班,该加班费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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