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保单是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合同--保险单之前签发的一种临时合同,一般是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入签发给被保险人,用以证明同意接受其投保。暂保单的内容比保险单的内容简单,只载明与被保险人协定的一些重要项目,如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在下列情况下需要出立暂保单:保险代理人已争取到业务,但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为证明保险责任已开始,给被保险人出立暂保单;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虽已经接受被保险人的投保,但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为向被保险人表示同意给子保险保障,在总公司批准之前需要给被保险人出立暂保单;在洽订和续订保险合同时,由于订约双方对一些条件尚需进一步商洽时,保险人可以给被保险人出立暂保单,证明业已承保。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可以取消暂保单。暂保单的有效期为30天,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即自动失效。在保险单出立之前,保险人事先通知投保人也可以中止其效力。暂保单主要在财产保险中使用,海上保险使用得也较多。人身保险一般不用暂保单,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不能随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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