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非共同条款之赔款条款 该条款规定了原保险人处理赔款的权利和赔款发生后及时通知再保险人的义务。如果发生巨额赔款,原保险人可向再保险人请求现金摊赔。 对于一切赔案分出人必须按照原保单条款的规定处理。接受人只对分出人负有法律责任的赔款进行摊付。除非事先征得接受人的同意,分出人不按原保单条款的规定通融处理的赔案,接受人有权拒付赔款。近些年国际保险市场上对通融赔款的处理都十分谨慎,一般都要求事先征得再保险人的同意,才可以作通融赔付处理。再保险合同非共同条款之账务条款 账务条款规定关于账单的编制、寄送及账务结算事宜。分出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60天内编制业务账单寄送接受人。接受人在收到账单后应予证实,如在15天内不予证实,即视为证实。账单按原币编制并按原币结算。 该条款虽然规定由分出人编制业务账单送交接受人,但实际上分出人通常是向经纪人提供保费、赔款等资料,由经纪人编制业务账单送交接受人。为简化手续,有的合同规定每半年编送一次账单。 业务账单有两个作用:一是向接受人提供有关合同项下的保费、赔款等金额以便进行统计和核算业务的经营结果;二是为分出人与接受人之间的账务结算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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