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非共同条款之佣金条款 佣金条款是比例再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再保险佣金是接受公司根据分保费支付给分出公司的一定费用,用以分担分出公司为招揽业务及经营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分保佣金有固定佣金、浮动佣金及纯益佣金。对于分保佣金,再保险双方都十分重视。对接受公司而言,佣金支出对分保合同的利润有直接影响;对分出公司而言,各种佣金收入与其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再保险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佣金的比例及其计算办法。再保险合同非共同条款之共同保险条款 共同保险条款是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设立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分出公司在赔款已经超过合同规定的自负责任额时,由于不负责任处理赔案而损害接受公司利益的行为。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分出公司保证和接受公司成为共同再保险人接受人,且至少为本合同所承保的超赔额的10%。此份额作为分出公司自留的责任而不分保。”由于分出人也承担一部分超过合同规定的自负责任额的赔偿责任,因而与接受人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这可以促使分出公司在理赔时采取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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