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的作用之可以控制保险责任 再保险可以根据保险人自己的技术、资金能力确定自留额度,从而控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额度,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与安全。 1.控制每个风险单位的责任。控制每个风险单位的责任又称险位控制。保险人在决定分保时,通常是根据有关法律、条例以及自身的承保能力,首先确定对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将超过自留额以上的部分进行分保。这样,自留额将所有风险单位的责任整齐划一了,从而增强了标的与风险的同质性。 2.控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累积。控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累积也称事故责任控制。因巨灾风险事故可能使大量风险单位的标的一次受损,如果仅用险位控制则难以控制巨灾造成的责任累积。对此,通过确定一次事故的累积责任自留额,将超过累积责任自留额的部分通过再保险方式分由再保险人来承担,就可以将巨灾风险的累积责任加以控制。 3.控制全年的责任累积。灾害事故极易造成损失年度的不平衡性,使保险人各年度承担的赔偿、给付责任不均衡,甚至会出现很大的差异。险位责任控制与事故责任控制还难以平衡年度责任的差异,一年内多次责任事故累积责任的平衡,可以通过分保方式来确定年度累积自留责任限额,保险人将超过部分分保出去,就可以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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