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保险的责任免除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船舶保险人对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这里所列的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是指船舶所有人及其业务主管,如船舶公司的法人代表及主管船舶经营的部门经理等,不包括船长和船员。 (3)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4)保险公司承保的战争险、罢工险的责任及责任免除。 (二)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 船舶保险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定期保险是船舶保险期限的主要形式。定期保险人的期限最长为1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航次保险以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 (三)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免赔额 船舶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船舶的保险价值来确定的。船舶保险一般是定值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由双方商定。商定的保险价值就作为保险金额,以表明舰艇保险人应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 船舶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根据船龄、船型、船籍、船级、船舶种类、船舶承运的货物、船舶保养情况、船队规模、保险金额、承保条件、免赔以及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状况制定。 保险人对由承保风险所致被保险船舶部分损失进行赔偿时,对每次事故要扣除保单规定的免赔额。但对碰撞责任、救助、共同海损、施救的索赔不扣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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