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无效。它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合同就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1)合同是代理他人订立而不做声明;2)恶意的重复保险;3)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4)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5)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额;6)人身保险中,体检时由他人冒名替代者。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法定无效中列举的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发生保险事故或约定事件,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比例给付保险金,这也是部分保险。 (3)自始无效与失效。根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如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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