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付保险金的基础不同。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而人的价值难以评估,因此,一旦人寿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一律按照订约当时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健康保险的保险金给付要视医疗实际情况而定,不能约定一有病就偿付多少。健康保险依据保险合同的不同有三种保险金给付基础:一是定额基础,类似于人寿保险的给付;二是实际补偿基础,即对医疗费用和收人损失补偿,其给付金额往往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收入损失确定,保险人的最高给付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支出或实际的收入损失;三是预付服务基础,即由提供保险的组织直接支付住院及外科医生等医疗服务费用。而具体的给付方式,下面会有详细的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2)代位追偿权不同。被保险人参加健康保险发生医疗费用支出后,如果该医疗费用已经从第三方得到全部补偿或部分补偿,保险人就可以不再给付医疗保险金,或只给付第三方补偿后的差额部分。如果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医疗保险金,而事故责任应由第三方承担时,被保险人可以将向第三方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因此,尽管保险代位追偿权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人寿保险,但由于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医疗费用具有补偿性质,因此对于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适用代位求偿的规定,是一种带有损害赔偿性质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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