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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发票虚假怎么处理,被保险人亲属放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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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朱女士的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保险协议,但在朱女士死于骨盆恶性肿瘤后,她的亲属通过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绝。朱女士的三个亲属向保险公司起诉50000元保险金。该案于本月第二十

朱女士的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保险协议,但在朱女士死于骨盆恶性肿瘤后,她的亲属通过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绝。

朱女士的三个亲属向保险公司起诉50000元保险金。该案于本月第二十日在深圳中级法院第二审案中公开审理。令我们大为惊讶的是,朱女士的亲属承认在法庭上提交虚假发票的事实,并最终自愿放弃索赔。

一审:朱女士的亲属投诉说,朱女士所属的深圳一家公司于2007年5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保险协议。2008年5月,该公司续保了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2008年4月12日,朱女士患病入院治疗,被诊断为盆腔恶性肿瘤(小细胞瘤),后于2008年7月6日去世。

朱女士的丈夫、父母多次通过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请求履行保险责任,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朱女士的亲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保险金5万元。

而保险公司则辩称,朱女士的亲属没有证据证明朱是保险单上所载明的28种重大疾病而死亡,死亡原因不明,因此不予支付赔偿款。

一审福田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朱女士亲属提交的医院病理会诊报告单、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均证明朱女士死亡原因是患有恶性肿瘤。另外,保险公司此前已按照附加28种重大疾病保障保险向朱女士亲属支付了1万元保险金,但未支付附加团体人身疾病身故保险的保险金5万元。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朱女士亲属保险金5万元。

二审: 因不服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上诉至深圳中院。昨日二审开庭时,保险公司一方表示,朱女士死亡时间为2008年7月6日,而保险期限为2007年5月17日至2008年5月16日,朱女士是在保险期满后去世的,双方并未在2008年5月续签员工团体保险承保合同书,因此他们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该方还提出,朱女士亲属提交的保费发票是虚假的,且未能提交保费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已缴纳保费。

昨天在法庭上,朱女士的亲属承认发票是假的,并根据假的事实提起诉讼,这很令人惊讶。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朱的亲属放弃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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