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索赔期限又称意外保险索赔时效,它是被意外保险货物发生意外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造成损失时,被意外保险人向意外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意外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意外保险索赔时效,从被意外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但按我国《海商法》规定,上述索赔时效是自意外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货损属于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又涉及船方或其他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被意外保险人必须在有关责任方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办理索赌。否则,因被意外保险人疏忽或其他原因逾期而丧失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权益时,应由被意外保险人自己承担责任,意外保险人不予赔偿。例如,按照《海牙规则》或我国《海商法净的规定,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的期限规定为交货之日起1年内有效。被意外保险人必须在这个期限到达之前向意外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要求承运人延长索赔时效,以便意外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之后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如果被意外保险人没有做到这一点,意外保险人便不负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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