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率超赔分保方式是按年度以分出公司某特定部分业务所发生的赔款与人账保费的比例为自留额与分保责任额的计算基础,约定比例以内的部分由分出公司自负,超过约定比例的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至一定额度或一定金额。
赔付率超赔分保是一种对意外保险人财务损失的保障,而不是对个别危险负责,它可以将分出公司某项业务的年度赔付率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故又称损失中止超赔分保。赔付率超赔合同一般规定两个限额:一是自负损失赔付率限额,当损失达到此限额时,分出公司必然已蒙受若干亏损意外二是接受公司给予的最高赔付率限额,这种补偿是在其他再意外保险已完成赔偿之后才负责的最后的保障,其功能在于稳定分出公司核保绩效,将遭受突然打击形成的亏损控制在分出公司财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对接受公司的责任同时可用一定金额限制,例如合同约定,接受公司的责任在赔付率90%至120%之间,但最高责任额不得超过120万美元,以先达到者为限。
赔付率超赔分保主要适用于农作物雹灾险和年度变化较大难以稳定的业务。对于小额损失集中而累积的情况已有数年,且不能在短期内缓和解决时,往往要用这种再意外保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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