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联邦德国年颁布的《劳工安置与就业保险法》,意外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大部分受雇人员及家庭用工,但不包括每周工作少于小时的受雇人员;意外失业补助的适用范围包括意外失业保险除外人员及虽参加意外失业保险但已无资格继续享受意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多为季节工和非全日制临时工,法国、英国的规定与此相似。
日本在实行正式的意外失业保险前实施的意外失业救助事业,从具有季节性和地方性逐渐扩大范围,救济对象在世纪年代初仅限于东京、大阪等个城市意外失业的日雇劳动者[引,在每年冬季实施救济,事业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年代大危机爆发后,救济对象的范围扩大到低工资者,适用工种范围扩大到建筑工和杂务工,实施的城市范围扩大,实施的季节扩大到一年四季。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一些大城市已出现了以日雇劳动者为对象,由劳资双方共同负担费用,更接近于意外失业保险的意外失业共济制度。战后,于年通过了《意外失业保险法》,采取国家强制 保险的方式,实行的范围最初限于制造业、采矿业、运输业、批发业以及一部分零售业和服务业,以后范围逐步扩大,适用的对象为雇员在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后又以法律特例的形式扩大到日雇劳动者;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均为任意适用对象,可自愿参加。
为适应年代石油危机以来意外失业问题出现的新变化,颁布了功能扩大的《雇佣保险法》,原则上强制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但对农林水产业中职工在入以下的个体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定为任意适用,需满足一定条件并经批准。对保险对象做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划分,可以减少小宗行政事务,减少意外失业率较高且不稳定单位对保险收支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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