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逐渐普及到欧美各国,保险对象也扩大至大部分工商业的被雇佣者,但对非体力劳动者参加意外失业保险有特殊的条件限制在年代以前,各国还比较普遍地将政府雇员、高薪群体、农业工人、季节工、家佣、家务劳动者,新进入劳动力市场者排除在意外失业保险制度之外,经过世纪年代经济大萧条对就业的巨大冲击和年代一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人们普遍认识到意外失业 保险的重要性,意外失业保险体系发展更为完整,覆盖面更加扩大。目的在实行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约有半数的意外失业保险范围包括大多数受雇人员,而不问其所在行业的类别。
其他国家的保险范围则只限于工商业工人。少数国家的保险范围不包括收入超过一定限额的薪金雇员。一些国家对于临时工和季节工的意外失业保障另有规定,而有的国家则对建筑工、码头工人、铁路工和海员等特殊职业实行专门的意外失业保险方案。自愿保险制度的范围只限于工会已经建立意外失业基金会的那些产业,因而,保险范围的大小取决于这些产业工会的组织程度。
在受保产业,工会会员参加基金会是强制性的,非工会会员则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如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或个体劳动者,意外失业时有资格领取政府补贴的救济金,按照美国年《社会保障法》的规定,能够享受意外失业保险的人员仅限于私营工商业部门的职工。但在以后的有关联邦立法中,保险范围不断扩大,陆续补充了农业工人、非营利性组织的雇员、州以及地方政府的雇员,对联邦公务员、政府官员、高级治安人员、海员、铁路仁人等制定了专门的意外失业保险制度;目前不能吸收意外失业保险的类型,主要有家庭和个体劳动者、工作时数少于—定规定的雇员以及规模太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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