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代理人、意外保险经纪人和意外保险公估人,作为意外保险市场上的中介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在扩展意外保险业务、密切与客户联系、降低保险公司营业费用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发达国家的意外保险市场上,大量意外保险业务都通过中介人办理,因此,意外保险监管中的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中介入的监督管理。我国《意外保险法》设有“意外保险代理人和意外保险经纪人”的专章,对其资格条件、法律的位、代理或经纪规则等作了规定。根据《意外保险法》,意外保险监管部门先后颁布了《意外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意外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意外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意外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对意外保险代理、经纪和公估行为作了具体规范。
对意外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
意外保险代理人的资格规定:
意外保险代理,包括专业代理、兼业代理和个人代理。从事意外保险代理业务,必须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代理资格证书》。资格考试由保监会统组织实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均可参加。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由保监会颁发《代理资格证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有下列情形之的人员,不予颁撒代理资格证书》: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定期限内为行业禁人者,禁人期限仍未届满的。《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持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保监会申请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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