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社会意外险费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的原因
原来实行的社会意外险费差额缴拨办法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人为地把缴费单位划分为“受益户”和“贡献户”。“贡献户”往往认为参加社会意外险、缴纳社会意外险费是在做贡献。有损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因而不愿参加社会意外险。影响了社会意外险的国家强制性和严肃性。不利于社会意外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实行差额缴拨无法保证社会意外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一些单位挤占挪用社会意外险基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有些单位以优先在职人员工资、发展生产为由挪用本应用来发放社会意外险金的资金。直接侵犯了受保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实行差额缴拨。把社会意外险的大量事务性工作都交由用人单位负责。不利于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也不利于树立社会意外险经办机构的良好形象。因此。只有把社会意外险费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才能有效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利益。实现社会意外险金社会化发放和社会化管理的目标。促进社会意外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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