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述商业意外保险的概念,我们可以简单地把意外保险法定义为:调整商业意外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这定义可以看出,意外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意外保险法律关系,这种意外保险法律关系,因意外保险合同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意外保险合同的终止而消灭。
意外保险监管关系包括意外保险监管部门与意外保险人之间形成的意外保险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意外保险监管部门与意外保险辅助人(意外保险代理人、意外保险经纪人、意外保险公估人)之间形成的意外保险监管与被监管关系。这是种不平等主体间的意外保险行政关系,因而,有关意外保险监管的法律都是强制性规范,有些学者称之为意外保险公法。
意外保险合同关系是意外保险方与投保方之间通过订立意外保险合同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律因而被称为意外保险私法。但是,出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尤其是保护投保方利益考虑,国家往往通过立法干预双方的意外保险合同关系,体现出私法公法化的倾向,所以,有关法律中既有任意性规范,又有许多强制性规范。意外保险合同关系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意外保险法律关系,也是意外保险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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