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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投保没有意外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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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意外保险法》第40条规定:意外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保险价值;超过意外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这是意外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在财产意外保险中,无论是故意还是因过失或不可抗

《意外保险法》第40条规定:意外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保险价值;超过意外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这是意外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在财产意外保险中,无论是故意还是因过失或不可抗力而超额投保,都将导致超过部分无效。此外,投保人就同意外保险标的进行重复投保时,也可能出现各意外保险人承保的意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意外保险价值的情况,超过的部分同样无效。
  意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
  《意外保险法》第18条规定:意外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意外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意外保险人在订立意外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是意外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仅限于“责任免除”条款。至于意外保险人未说明意外保险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后果,法律没有规定。
未经被意外保险人书面同意开认可意外保险金额《意外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意外保险金条件的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未经被意外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意外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从意外保险实务看,人寿意外保险、人身意外伤害意外保险或健康意外保险合同中,都可能出现以死亡为给付意外保险金条件的内容,因此,这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广泛的,并非专指死亡意外保险合同。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被意外保险人的人身安全,防止道德危险发生。当然,这条规定不适用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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