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通称劳保医疗)是建国初期建立的,它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在原政务院1951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之中。《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的基本法规,不仅对企业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等项保险作了详尽规定,而且,对职工因疾病和负伤之后的医疗待遇和生活保障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四十多年来,伴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走过了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部门提出厂采取与医院签订合同的办法来全面控制医院和约品经销部门的行为,最终达到医院、企业和职工三方面都满意。 实践证明,医疗保险合同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它不仅把医、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强比互相监督和自控能力,促进医院在竞争中提高服务质量。合同一般应由社会保险机构与医院签汀,未实行统筹的地方,可引导企业与医院直接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应该包括眼务、项目、质量标准、经费结算支付方式、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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