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公司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其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从本质上说,保险经纪公司是客户利益的代表。保险经纪人必须和投保人 、被保险人站在一起,代表他们的利益。保险经纪人这一属性一方面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保险商品的特点和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决定的。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由于其所处的位置不同,各自代表的利益不同,必然导致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和责任。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向保险公司负责,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的责任是:代表客户的利益,向客户负责,帮助客户选择最适合的保险公司、最合理的价格、最优越的承保条件并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服务和各项增值服务。
保险经纪人作为投保人的保险顾问,能为投保人提供广泛和周到的服务,具体包括:
目前,国际上保险经纪人的功能已从最基本的单纯协助客户安排保险,扩大到协助客户进行风险管理及投资理财等全方位服务。客户将享受到更广泛、周到的服务。
9月8日,第六届保险中介论坛在京举行,江泰保险经纪董事长沈开涛发表主题演讲。
什么是保险经纪互联网?因为我们首先应该先做保险经纪互联网,后做互联网保险经纪,这两者互动。保险经纪互联网是互联网保险经纪用互联网这个手段来改变保险交易和保险服务的方式,这就叫做保险经纪互联网。比如说,西单商场也在做电子商务,但它是西单商场电子商务,但阿里巴巴不是,阿里巴巴是互联网的零售。
所以,我认为现在对每一家经纪公司来讲,对于我们江泰来讲,我们首先要很快很娴熟的运用互联网这个手段,来提高我们保险经纪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这是第一步。当然你如果有资本而且很充足,你也可以实现第二步互联网保险经纪,互联网保险经纪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互联网为商业模式来实现保险经纪的商业功能、商业价值。也就是说互联网保险经纪,你在各地,像我们江泰在全国设分公司,现在还想在国外设分公司,某种意义上就是搞保险经纪功能。我现在说我不搞这些了,我想各地不设分公司,全球不设分公司,我就可以以互联网为平台做互联网保险经纪,以互联网的模式。
在我们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是先做了保险经纪互联网,后来逐步转向互联网保险经纪,或者难在共同融合。这个时间段,我认为在中国乃至世界,大家需要结合十年都在这样一个时间内和转换过程中,这三种方式的转换过程中。也就是说保险经纪互联网和互联网保险经纪,或者是两者相融合进行胶着和互动的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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