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祥和定期保险保险特点
1、以低廉保费获得高额保障。
2、保险费可选择年交或一次性交清。交费期越长,交费越合算。交费期间内,保费不受利率和物价变动的影响。
3、保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
缴费方式
保险期间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合同生效两年后,可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且无需核保。
采用年交费方式的投保人,如超过60天的宽限期还未交费,但不超过二年的,经双方协议,本合同可以复效。合同解除,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的保费,本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费,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
免除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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