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各国的实践情况来看,巨灾保险制度没有统一、规范的最优模式。从中国的情况看,当前应着重建立地震巨灾保险、洪水巨灾保险制度。
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40%,但中国还不到1%。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日益成为焦点。巨灾风险和常规风险存在较大不同,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事件发生的概率很低,传统的保险精算技术难以对巨灾保险进行费率厘定。应坚持三个原则:一是简单化原则;二是设防导向原则;三是费率公平原则。
巨灾保险责任的确定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保险责任的触发条件。二是赔偿限额。以地震保险为例,就“法定基本层”而言,因为是以“购房款”作为交缴地震保险基金的基础,但如果从修复,或者重建的角度看,至少有开发商的利润和土地使用费可以剔除,建议“法定基本层”的保险赔偿限额按照“购房款”的30%—50%确定,“商业补充层”在“法定基本层”之上的超赔模式,解决100%损失与法定基本层的30%—50%之间的问题。
提示: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时,国家应注意发挥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力求实现政府与市场相结合。以商业保险为平台,构建多层次的风险分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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