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个体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社保的办理,这里的个体劳动者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受雇人员。那么,北京个体劳动者如何买社会保险,又能享受到哪些待遇呢?
个体劳动者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居住地的街道(镇)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
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费用就可以了。
个体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月、季、半年、一年缴纳。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更改。
养老保险
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的范围内由个体劳动者根据收入情况自行确定。缴费比例暂为20%。个体工商户受雇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受雇人员共同缴纳。其中雇主按14%的比例缴费,受雇人员按6%的比例缴费,今后受雇人员的缴费比例随北京市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进行调整。缴费基数由雇主与受雇人员视受雇人员的收入情况协商确定。受雇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代为扣缴。
失业保险
个体劳动者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受雇人员的失业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雇主缴纳。
大病医疗保险
个体劳动者按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受雇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由雇主代为缴纳,其中雇主按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费,受雇人员按1%缴费。
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以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经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2、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养老保险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过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
失业保险
根据其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确定:连续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救济金;连续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救济金;连续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救济金;连续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救济金;连续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救济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发放的月数。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上限封顶的办法。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支付标准如下:(1)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2)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3)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4)3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5%;以上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个体劳动者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包括使用大型设备检查治疗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由个体劳动者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中个人应负担的费用,按市劳动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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