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医疗保险工龄补缴 ?【办理主体】 ?区(县)社保经、代办机构 ?【设定依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关于经办工龄补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9]31号) ?【申请条件】 ?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均须经医保行政部门认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后,方可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如工龄年限不足的需要进行工龄补缴。 ?【办理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三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由医保科初步认定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 ?【办事流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1、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龄补缴; ?2、用人单位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费; ?3、用人单位携交款发票,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 ?【办理地点】 ?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间】 ?周六、日休息,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联系电话】 ?请查看《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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