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2012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6月正式公布,直接影响到各项社保缴费基数,所以部分人员需要补缴社保基数差额。据了解,凡是缴费基数低于2013年社保下限、高于2012年上限14016元的参保人员,均在此次调整范围内,预计将涉及约300万参保人。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北京2013年社保差额补缴具体规定。
1.在职职工。需补缴范围: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3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12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即14016元)的缴费人员;补缴标准: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下限2089元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3134元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5669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5669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2.灵活就业人员。需补缴范围: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养老、失业原按1869元缴费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养老、失业原按2803元缴费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养老、失业原按4672元缴费的,应按5223元标准补差;基本医疗原按3270元缴费的,应按3656元标准补差。
3.其他人员。需补缴范围:在街道社保所按照社平工资40%、社平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补缴标准:养老、失业原按1869元缴费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基本医疗原按3270元缴费的,应按3656元标准补差。
6月,山东省济宁市社保局公布201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当月参保单位开始按照新基数缴纳费用。由于新的缴费基数自1月1日起执行。根据规定,各参保单位还需补缴1-5月份执行新缴费基数后差额部分的社会保险费。1-6月份退休的人员,补缴相关费用后,开始计发退休待遇。
2013年山东济宁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129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0643元。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548元。参保单位在缴纳7月份的社会保险的同时,办理1-5月份补缴手续。各单位新申报的缴费基数与之前缴费基数之差乘以每项保险缴费比例,即为每月应补缴的费用。单位补缴费用时,社保经办机构会分别出具单位及职工应缴纳的费用,可以先由单位全部支付。具体单位和职工分别承担的部分,由各单位再与职工确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即月缴费基数为2129元和3548元两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基数进行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3年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548元,这两个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年缴费一次,每年6月份开始至12月份缴纳当年费用,现在办理这些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缴费了,不存在补缴费用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2012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数据,确定使用2012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399元(3117元/月)作为201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待遇计发的依据。据此,全市56万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相应予以调整。
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及60%三个档次为缴费基数,青岛六区(市南、市北、李沧、崂山 、城阳、黄岛)每月缴费金额分别为 966.27元、773.14元、579.7元;四市(即墨、平度、胶州、莱西市)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金额分别为935.1元、748.2元、561元。新标准自2013年1月起执行,2013年4月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参保人员2013年1~3月份应缴差额部分进行补收。
市内各区通过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1~3月份缴费差额部分将于4月份一并补扣,市人社部门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及时补存应缴金额,以免因存款不足而中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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