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强制实施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消息。2007年底前,我市所有营运客车必须为每个座位投保最低20万元保额的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据悉,强制实施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此后颁布的《旅客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此两项法律法规均对客运车辆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投保好处:善后无忧
据了解,强制实施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化解和转移经营业户经营风险,以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其最大的好处在于,客运车辆一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其理赔善后工作将会比较顺利。与交强险、人事意外险不同,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按座投保,总体保额较高,而保险费率较低。按我省确定的20万元/座的保额标准,若营运客车发生车辆事故,承运人可获保险公司最高20万元/座赔付,进而确保善后工作顺利进行。
目前现状:普遍未保
市运管所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我市各客运企业普遍未投保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原因在于,我省统一的投保方案尚未出台。虽然未投保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但交通事故善后并非没有保障,各客运企业普遍采取“联保”的方式建立了“行车安全风险互助金”制度。而根据省运管部门的解释,“行车安全风险互助金”制度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替代承运人责任保险。
企业声音:负担偏重
据了解,全国范围内已有多个省份实施了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其实际保险费率0.5‰-1.25‰不等。以最低0.5‰保额20万元计,一个座位年保费为100元,30座客车投保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每年保费支出将达3000元。我市某民营客运企业老板表示,在有关方面正在推行客车安装GPS和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同时,若强制实行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制度,企业负担有些偏重。
部门表态:强制推行
市运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省里的通知精神,省安监、交通等部门将统一制订全省的具体实施方案,全省未来将统一向保险公司招标,并实行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投保标准、统一赔付办法。若省里的方案出台了,运管部门肯定会按省里的要求强制推行。对2007年底以后仍没有依法参加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取消线路经营资格。
“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明显的不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具体说来,有以下不同:
一是投保人不同。“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是所有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范围比“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更广。
二是保险标的不同。“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是保险受益人不同。“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受益人是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受益人是第三人,即本车驾驶人员和乘车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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