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于2011年与A玻璃厂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12月1日,该玻璃厂由于排放超标,需要停工整顿2个月,于是厂方决定在此期间让所有员工停薪休假。由于停工期间没有收入,孙某某决定暂时到附近的工厂工作,待A玻璃厂恢复生产再回来上班。几天后孙某某在B厂找到了工作,但其仍然住在A厂的员工宿舍,骑电动自行车前往B厂上班。2013年1月某晚11点,孙某某在下班骑车回宿舍途中,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孙某某重伤,小货车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孙某某的家属咨询,除了向肇事司机索赔之外,还能否要求工厂承担工伤责任?专家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孙某某这样的情况属不属于工伤,如果属于工伤,应该由哪个工厂承担责任?孙某某在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后是否还能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除非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原则上并未禁止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孙某某是在A厂关停休整期间到B厂上班的,A厂并未加以反对,应当认为孙某某同时与A厂和B厂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事故发生时,A厂已经停工放假,孙某某实际上只在B厂上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孙某某的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应当由孙某某正在工作的B厂承担孙某某的工伤责任。那孙某在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后是否还能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呢?郑律师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种请求权属于并列关系,不存在排斥关系。因此,孙某某在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以期获得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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