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今天的课堂给大家分享一则常见的保险骗保案例(代理人篇)给大家,希望大家理解保险骗保的相关知识有所帮助。保险骗保也称为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骗保案例:张某酒后驾车撞上护栏致车辆受损,因其是某保险代理公司代理员齐某的客户,张某便打电话叫齐某来协商。齐某在得知情况后遂与张某商定,由张某之妻王某冒充驾车司机。齐某伙同王某向保险公司验损员和交警谎称王某开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保险金5.85万元赔付张某。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退还了骗取的保险金。【案件分析】:齐某的行为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齐某不是保险诈骗罪的适格主体,齐某帮助张某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是在交警处理事故阶段实施的,妨害了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但并没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故意,应当认定为妨害作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齐某、张某、王某虚构保险事故原因,共同实施了保险诈骗的行为,齐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的主体要件,但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齐某应当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刑法第198第4款为提示规定,并非拟制规定,齐某作为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其在本案中发挥着策划、帮助作用,参与了骗取理赔款的主要过程,齐某与张某、王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齐某在整个诈骗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具有联系性和共同性,不能孤立考虑某一犯罪人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齐某作为保险代理公司代理员,明知张某酒后驾车不予理赔,却出谋划策,帮助王某向交警部门和理赔员作虚假陈述,并带领张某和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帮助投保人和受益人张某得到保险金,齐某与张某、王某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二者之间是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同一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符合多个犯罪构成的情况属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以特别法定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知,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而排除诈骗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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