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往往因未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导致责任无法明确。日前,新建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决肇事双方各担责一半。
去年9月28日13时,被告李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新建县长堎镇文化大道六艺琴行路段与原告万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万某某因此受伤。事故发生后,万某某住院治疗11天,自付医药费共计1.4万元。由于事故双方到了医院后才报警,交警接到报警后扣留了事故车辆进行痕检、安检,但因无事故现场、无其他证人证明且双方说法不同,无法查清事故成因,认定事故责任。当事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最终诉诸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万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属实,但因事故现场发生变动,仅凭当事人的陈述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同时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也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在该次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故法院依法推定由双方当事人对该次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
交警部门提醒,当车祸发生后,事故双方应该尽量地保护现场完整。法律规定破坏现场的人要对交通事故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除了受害一方要有意识的保护现场外,所有在场人士都应该有保护现场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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