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的机动车与七旬老妪驾驶的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老太受伤,由于证据不足,交警部门未能认定事故责任。老太诉至法院, 男子驾驶的机动车与七旬老妪驾驶的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老太受伤,由于证据不足,交警部门未能认定事故责任。老太诉至法院,承办法官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认原、被告的责任比例,原告方以此获得了经济赔偿。
2013年5月28日12时30分,朱先生驾驶 江淮 牌变形拖拉机由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裘联村往水阳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吴村 村村通 公路处,遇道路前方同向行驶的梁老太驾驶的人力三轮车,朱先生驾车从梁老太左侧超越时,梁老太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倒地,造成梁老太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以 该起事故当事人及证人在陈述事故经过时言辞不一,双方均未提供有力证据 为由,未能对该起事故划分责任。
2014年3月3日,梁老太诉至宣州区法院,要求朱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判令朱先生及肇事车辆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56万余元。庭审中,原告梁老太坚称其摔倒系朱先生的车辆碰擦所致,但不能举证双方有碰擦事实。
朱先生也表示其在听到路人呼喊后,好意下车搀扶梁老太,并垫付了医疗费用。法官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关于事故发生经过的描述,并在庭审后前往交警部门调取事发时的询问笔录、照片等,认为交警部门虽未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依据查明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作出判断。朱先生在狭窄的 村村通 公路上超车时,未能确保安全车速或停车等待通行便径直超越,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梁老太事发时已满70周岁且听力衰减,其未能在家人陪伴下独自驾驶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临危反应不及,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亦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最终法院确定朱先生、梁老太各承担本起事故的50%责任,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梁老太医疗费等损失6.83万元;被告朱先生赔偿梁老太医疗费2045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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