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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施救保险财产,造成未保财产损失,应如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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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案情简介:李先生于1999年3月29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择投保了东芝大屏幕彩电和松下洗衣机,保额大约是20000元,其他财产未予投保。3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时

案情简介: 李先生于1999年3月29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择投保了东芝大屏幕彩电和松下洗衣机,保额大约是20000元,其他财产未予投保。3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时不慎从而引发的大火。李先生在紧急情况下,抢救出彩电和洗衣机,因来不及救出其他七七八八的物品,结果导致其他财物损失10000元。事故发生后,李先生便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相关的索赔。对于其他财物的损失,这时候保险公司内部出现了3种不同意见。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是没有责任的。因为保险人只对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方承担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电视机与洗衣机,只有电视机与洗衣机的损失,保险公司才有责任。但由于李先生将上述二种物品抢救出来,没有损失,囚此保险公司也无赔偿责任。至于其他非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对其他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妨作一假设,灾害发生时,李先生抢救其他物品,而不是彩电和洗衣机的话,保险公司无疑要承担20000元的保险金赔偿责任。李先生完全可以这样做,也能名正言顺获得赔偿,但他却选择以损失其他物品的方式救出投保财产,即无暇顾及其他物品而导致损失的原因是为了尽量防止或减少标的损失,从这一点上看,我们仍可将其他物品的损失金额认为是施救费用,只不过表现形式不是金钱而是实际财产。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奖励李先生积极施救的行为。因为之所以造成其他财物的损失,是因为李先生为抢救保险标的所致的,施救行为本身也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如果保险公司对李先生的行为给予奖励,会起到一个带头作用,其他保户在发生事故时,也会尽力采取措施,防止减少损失,这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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