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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负意外伤害的举证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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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案情简介:1986年12月的时候,某市木材公司为其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1986年12月18日至1987年12月l?日,保险金额每人3,000元,保险费

案情简介: 1986年12月的时候,某市木材公司为其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1986年12月18日至1987年12月l?日,保险金额每人3,000元,保险费每人12元。 198F年5月的一天,木材公司驾驶员周靖驾驶汽车到外县某林场运木料。在返回途中,晚上9点多时到一旅店投宿。周靖办妥住宿手续后,便用冷水洗脸,在洗脸寸突然倒在地上。旅店服务员发现后及时请医生抢救,医生当即做人工呼吸并注射强心针,但周靖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当地公安局对尸体进行了检查,公安局认定,尸体完好,排除他杀、谋杀,并出具了证明。 处理结果: 周靖死亡后,周靖所在单位即木材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第4条第1款关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周靖平时身体健康, 死亡当天还出车,因此周靖的死亡实出意外,应推定为意外伤害事故死亡,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000元。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证实:(1)周靖平时身体健康,不饮酒。(2)周靖倒地后约15分钟就死亡,死亡时神态和睡时一样,无任何异常现象。(3)当天周靖行车100公里,当天当地气温23。C,周靖无中署症状。(4)周靖的尸体已经火化,火化前未进行解剖,现已无法查清死亡的确实原因。 保险公司提出,由于不能证实周靖死亡的原因是意外伤害,所以周靖的死亡不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以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的致害物破坏性地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应该是客观实际发生的,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如果能够证实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是疾病,则排除了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死亡,因为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同理,如果能够证实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伤害,也就排除了被保险人死于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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