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8日晚6时许,下着大雪,沈女士开着自己的奔驰汽车,在九威大道上行驶。因为雪天路滑,当地的交通有些混乱,眼见前方一辆车突然减速,沈女士慌忙之下踩死了刹车,车辆失控撞上了桥墩。
沈女士没有大碍,但是坐在副驾驶位上的母亲受了点伤,车头也被撞变了形。沈女士马上拨打了司机李伟的电话,让他到现场来帮助处理事故。李伟是沈女士的丈夫聘请的司机,他接到电话后,先询问沈女士有没有撞到人和是否受伤,然后马上开着自己的车赶往事发现场。一路上他都在给保险公司的一位朋友刘师傅打电话,问沈女士的车险有没有过期,当刘师傅告诉他已经过期了,他马上说你现在帮我续保,钱我回头给你! 李伟到了现场,经过简单的观察,就要沈女士先行回家休息,他来处理事故。
待沈女士走后,他就再次拨打刘师傅的电话,询问投保的事情是否办妥,刘师傅回答已经续保,但新的保险要2月9日凌晨才能生效。接下来的几个小时,李伟把受损车辆留在现场,自己先到保险公司领到了新保单,然后回家吃饭、看电视,直到凌晨2时许才冒着大雪晃晃悠悠出门。他的目的是什么原来是赶到事故现场 报案 。他先是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告诉保险员他 刚刚 出了车祸,接着把同样的话告诉了交警。虽然由于当天事故多发,交警和保险员都没有及时赶到现场,但李伟用手机拍下了事故照片。
在此期间,李伟还不忘给沈女士汇报 车子已经续保了,可以由保险公司赔。 第二天,保险员勘察了事故现场,经估价定损为16万元,同时查看了保险单,确定了这辆奔驰车确实在保险期内。那么,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指定了一家维修店让李伟先把车子拿去修,然后再进行赔付。直到2个月后,当车辆已经维修完毕,保险公司准备启动理赔程序时,才突然察觉这样一起表面上看起来天衣无缝的交通事故案,似乎存在几个疑点首先,事故的发生时间是2月9日凌晨2时许,而保险生效时间2月9点0点,时间太过于接近;其次,车辆的损坏程度、变形部位与碰撞的圆柱体有不吻合之处。保险公司认为有受到骗保的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3年4月8日,李伟和沈女士被捕归案。经查实,李伟为了让沈女士的车辆获得保险赔偿,在明知车辆已经脱保的情况下,却临时投保,又拖延至保险生效时间才报案。而沈女士对此知情,但采取放任的态度。
2014年2月25日,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该人李伟、沈女士无视国家,明知车辆保险期限已经届满,仍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李伟、沈女士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故判处李伟、沈女士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法理解析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的确存在,但李伟和沈女士明明知道自己的车辆不在保险期内,为了获得保险赔偿,故意欺骗保险公司事故发生的时间,已明显违反保险法规。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李伟和沈女士本是想获得保险公司的16万元赔偿,但由于保险公司提前发现了他们的诈骗行为而未得逞,故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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