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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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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啦,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啦,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际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投保方填具投慨单是要约,保险方签章承保是承诺,要约一经承诺,就表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投保方尚未支付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方也应支付赔款(当然,可以从赔款中扣还保险费)。反之,当由于投保方不按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保险方终止合同寸,即使未发生过保险赔款,保险方仍有权要求投保方交付合闩终止前的保险费及利息,因为保险方在此期间承担了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们:包括两个:(一)当事人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二)投保方交付保险费。二者缺一,保险合同即不能成立。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保险法和人身保险合同条例,但是从保险原理、各国惯例和现行人身保险条款的规定来看,交纳保险费应该是保险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从保险顷理上看。财产保险以财产为保险标的,财产是有价值的,保险费一般只占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千分之几,因此,投保方必然盲能力交纳保险费。如果投保方不交纳保险费,保险方可以采取诉讼手段要求投保方从被保险财产的价值中偿还保险费。而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人的生命籼身体不具有商品价值,当投保方确实没有能力交纳保险费时,保险方即使通过诉讼手段也收不到保险费,而且有的国家还规定,人身保险费不能以诉讼手段请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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