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A县供销经理部于1987年5月,在B市木材公司订购了松木板材80立方米,旧原杉木15立方米,共95立方米,每立方米定价415元。6月上旬委托B市航运公司承运,6月6日,A县供销经理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额41,000元。该批货物装在B市航运公司007号船舱面上,6月7日启航。6月10日5时40分,该船行驶到胥坝乡附近水域,受花水影响,船舵链卡死,致使船折倾,舱面部分木材失落江中。事发后,该船报请出险地航政处和保险公司查处,经现场查勘情况属实。为了落实木材损失数量,经航政处同意,6月20日,船到目的地港交货时,B市航运公司、木材公司和被保险人三方验尺查明,损失松板材44.82立方米,价值18,600.30元。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处理结果: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未构成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故不予赔偿。1987年8月31日,被保险人以B市保险公司、航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损并支付违约金。保险公司在答辩状中提到保险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保险不是包险。,更不是。出了事就要赔”,而应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保险合同,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航运公司答辩道:货物囡意外事故致损,根据交通部《关于海损赔偿几项规定》第3条,“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辟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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