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保监会拟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了险资对于重大股权投资的规定,加大了对险资股权投资的监管力度。
据了解,该《办法》指出,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并解释“前款所称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金融机构以可特定化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金融产品。”
不仅如此,还增加了险资对于重大股权投资的规定。如若险资对于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实施控制、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且投资金额较大、对拟投资企业未实施控制,但投资金额或比例达到相关标准,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险企需要报请保监会进行核准。重大股权投资的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自保险业改革开放的近40年以来,由过去传统的财政型保险过渡至金融型保险,实现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保险的功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丁建臣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笔者采访时表示。
丁建臣说,该《办法》是保险业改革深化的标志,意味着保险监管的转型和升级,也为保险企业真正的市场化经营,真正地将保险资金以及实体经济有机融合的重大举措。
除此之外,“还可提高保险企业的持续经营和抗风险能力,促使保险企业的做大做强。同时,可不断地完善和充实保险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险资企业而言,通过在人事、资金、资本、财务、产业等方面的全方位合作,真正地将金融业和实体业有效结合,防止资金的脱实入虚。”丁建臣分析指出。
有分析人士还指出,关于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供需关系,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更扩大了险资资金的来源,增加资金的可用量。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此次修改后的《办法》中提出的保险险资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定并非是首次提出。
通过梳理发现,早于2013年8月27日,保监会便已出台《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内容包括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金融资产,优化金融配置。
不仅如此,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然而,在丁建臣看来,保险的本质并非投资,而是分散风险,投资仅是第二功能。因此它的资金并非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更多的资金需要用于理赔,只能拿出部分稳定且长期的资金选择自己的目标企业。不仅如此,在微观技术方面还需注意投资的行业、企业、产品的未来发展趋势。
不仅如此,对于监管机构而言,还需要加强监管力度,保障保险投资的安全,而对于有违规运用资金的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实行依法严肃处理。
提示:早在2013年的时候,保监会出台的文件中就提出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此次在修改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又再次提出,体现出保监会对于险资股权投资问题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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