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第三者的责任致使保险财产受损的赔案。由-J: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财产发生损失的情况响两种:一种是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条款;卜列明的保险责任);另一种是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本案属于一般情况。如果不是小煤窑与弋湾矿采矿区挖通,暴雨不可能灌入矿内,暴雨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所以,此案是由于绵三者的过错导致了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平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第三者无此偿付能力而追偿未果。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尚。1;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甲,所以保险赔案中向第三者追偿的一般都很困难,特别是个人、个体经营者造成保险财产:的重大损失,最后经济利益受损的往往是保险公司,因为他们没有这种偿付能力,根本就没有希望追回赔款。解火这一问题上奥力两种办法:-·是由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使整个社会的生产、经营制度化,法律化,对触犯者确实按有关规定处理,决不姑息,这样才能建立起正常的、系统的、儿然的社会经济秩序,确保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另一个办法是切实加强保险公司的危险管理,在类似问题比较集中的地方,更应做好这方面的防灾、安全检查工作,尽可能杜绝隐患,以减少这种替第三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赔款支出。在施救费的支付问题上,该案处理得比较好。矿fF被淹后,煤矿为尽快恢复生产而进行积极抢救支付的费用大大超过了井下财产价值,这与保险意义上的施救是两种基于不同动机实施的不同行为,尽管扑下保险财产:确实因此山得列抢救,但其主要目标是扑水,尽快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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