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实际经济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保障的货币额度,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都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财产保险业务根据赔偿原则要求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当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时称为足额保险,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时可以按照实际损失得到足额的赔偿,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称为不足额保险,其中的不足额部分视为投保人自保,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占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当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称为超额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阶值部分的保险金额无效。因此,准确地进行保险标的的估价,合理地确定保险金额,才能使保险标的得到实际的保障。按照保险价值在不同的财产保险业务中的确定方法,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标的的估价主要有如下方法: 第一,定值保险。这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共同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且按照这种约定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种方式。在定值保险的方式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不论保险标的受损当时的实际价值如何,均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 第二,不定值保险。这是由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建议,按照保险标的的帐面原值或实际市场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的一种方式。在不定值保险的方式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按照承保时确定保险金额所采用的保险标的估价方式计算赔款。 第三,重置价值保险。这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按照保险标的损失时重新购置或更换零部件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以抵销通货膨胀对于保险标的价值的影响。通常的作法是在保险标的承保时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成数的方式作为保险金额,允许投保人超额保险的一种方式。在重置价值保险方式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市场价值计算赔款。 第四,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这是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自行根据可保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只要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实际市场价值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则认为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为“第一危险”,由保险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超过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为“第二危险”,视为被保险人自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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