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份,吴某驾驶父亲的轿车在一国道线行驶时,癫痫病发作,汽车飞速冲向路边,将行人何某撞死。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何某的家属将吴氏父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7万余元,得到法院支持。
后来,吴氏父子如数给付赔偿款。由于吴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各险种仍在有效期内。
2014年4月,吴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于是提起诉讼。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吴某犯有癫痫,不具备保险合同中“合格”驾驶员要求,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不符合合格驾驶员的条件,如果放任这种行为,将导致通过适用法律鼓励其他车辆驾驶人从事高度危险行为的后果。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吴某患有癫痫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吴某是不允许开车的。吴某在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疾病且未及时服用药物的情况下,仍然独自驾车出行。吴某的索赔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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