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和世界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国家开始放开法禁,在一些领域里开始放松对保险公司的要求。例如日本1996年通过的新《保险业法》废除了开业认可制,采取申报制,并放宽对保险险种和费率的限制;1998年日本实行外汇交易完全自由化,废除了对保险经纪商的禁令,汽车、火灾保险等伤害保险的费率完全自由化。目前日本保险业的放松管制还在进行之中。日本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面临着国内经济不景气、社会保障负担日益沉重、保险业停滞不前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向的双重压力。日本这样做的原因固然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时也有一定的代表性,即各国都希望通过放松对保险业的管制,来增强本国保险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但是对保险业某些方面管制措施的放松,并不意味着各国放弃了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如前所述,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是由保险业本身的性质决定的,保持保险业的安全运行仍将是各国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目标,因此各国都普遍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认识到这一点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些国家的保险市场相对还处于比较幼稚的阶段,如果不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则很有可能导致保险业的失控,给整个经济带来不良的影响。 美国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管制最严厉的国家,美国联邦政府反对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法律包括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个法律广泛禁止在商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945年对美国保险监管具有决定意义的《麦克麦兰,弗格森法》(正是该法确定了现在美国的保险监管模式)确定上述三项联邦法律适用于保险,但“限于不受州法管辖的领域”。这意味着联邦竞争法主要适用于州际商业之间。在那之后,许多州通过自己的法律广泛禁止保险业中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他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也都有专门管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欧盟更是将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律作为其重要内容,其规定涉及到保险费标准、保险单条款,标准保险单、合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兼并、不公平价格、歧视性做法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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