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及字体颜色与保单约定的其它事项无任何区别,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另外,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主车辆损失12.52万元。
2012年10月6日,阿华(化名)在永登县一汽车公司按揭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牌SUV车辆。当日,阿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了车辆相关保险,其中盗抢险交纳保险费645.84元,保险金额为125200元。保险期自2012年10月7日零时至2013年10月6日二十四时。机动车保险单特别约定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后该车因按揭手续在办理过程中,故未能领取正式牌照。
2012年11月17日23时许,阿华将该车停放在天祝县华藏镇。孰料,次日凌晨1时30分许该车被盗。于是,阿华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2013年4月,阿华向保险公司提出车辆损失理赔申请,而保险公司却以新车尚未挂牌盗抢险不生效为由,拒绝赔偿车辆损失。
无奈之下,阿华于2014年11月将保险公司公诉起诉至永登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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