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从临猗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调解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2万元,双方纠纷得以解决。2010年6月2日,王某的妻子王某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处办理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签订后,王某某按时缴纳了保险费用,并由张某办理缴费手续。2012年9月王某某被诊断为癌症,并于2013年6月14日病故。王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王某某的身故保险金。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原因是保险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责任免除,不予赔偿。”王某便找张某询问情况。张某称因自己疏忽,未将保险费及时交到保险公司,并于2012年8月27日办理了保险复效。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临猗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分析调查得知,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原因在于业务员张某延误了交保险费,还是王某某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张某给原告出具的书面证据及证言以及其在保险公司的情况说明共三份前后说法不一,而王某某已去世,无法查证。“逝者已矣,生者当如斯。”该院工作人员通过耐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保险公司主动承担了责任,原告也做出了让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2万元,本案纠纷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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