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被摩托车撞伤,保险公司却以肇事车辆系被盗为由,拒绝理赔。近日,省高院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伤害案,依法判决涉案保险公司财险赔偿当事人包某十万余元。去年3月12日,大冶市北门小学学生包某被一辆摩托车撞伤,肇事者逃离现场。
好心路人将包某送往大冶市人民医院,包某住院13天,医疗费用将近2万元,其伤情经大冶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还需1.2万元。经警方查明,肇事车辆系一辆失车,车主曾于2012年7月3日在财保黄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保险期至2013年7月3日。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车辆被盗为由拒绝赔偿。去年5月22日,包家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财保黄石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包括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2万元的保险赔付责任,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法院经审查后,判决被诉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包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2655元。
保险公司不服,接连向黄石中院、省高院提出上诉。再审中,公司辩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负有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列明的保险公司的赔偿情形中,未将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列为保险公司的赔偿情形之一。
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规制道路交通事故的专门法,相较《侵权责任法》属于特别法。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保险公司对盗抢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向受害人赔付的义务。
近日,省高院作出判决,维持黄石中院判决,即由保险公司支付包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2655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法官说法宋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法官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