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责任不以刑事责任的承担而减少。申请人赵和被执行人张的渊源来自一起交通事故。多年前,赵被张撞伤。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张被判承担民事赔偿。判决生效后,张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入狱一年多。出狱后,张以自己入狱以及没有经济收入为由拒付赔偿款。随后,赵也外出打工。2011年,赵向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下落不明,法院也找不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赵也提供不了张的财产线索。案件被迫终止执行程序。今年4月,赵多方打听,终于知道了张的工作地。赵向法院提供了张的工作地,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执行法官通过多种途径找到张,并且联系了张所在公司。法官通过与公司人事部经理、被执行人所在乡镇干部3次约谈张,说服张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给了张一次与申请人协商的机会。最终,通过多方努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履行了赔偿,一件历经4年的执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